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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办公室反馈,以便进行修订。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通知
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打印
校对:张红兵
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级企业的投资行为,明确投资权限、程序和管理职责,实现投资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可行性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参、控股企业通过运用资产收益、自有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是指各企业法人为本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资产的投资。对外投资是指各企业法人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直接投放于外部企业或资本市场的投资。投资的具体方式包括:
㈠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㈡以股权形式收购、参股、控股其他企业等;
㈢单独出资或与其他法人、非法人共同出资合作设立新的企业;
㈣对已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等;
㈤湖北省粮油集团出资企业股权结构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投资行为的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全过程。集团公司证券、期货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为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集团公司总经理可依据董事会授权范围实施投资决策。下设投资决策领导小组,为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投资策划部,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组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投资决策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六条 集团公司投资策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参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论证和后期实施、监管;参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控。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七条 投资导向
㈠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产业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㈡以粮油产业为主线,寻找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完善产业链,延伸价值链;
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投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有利于集团公司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第八条 投资对象要求
㈠产品有明确的细分目标市场,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㈡资产权属明晰、手续完备、质量优良;
㈢所在地原则上要求在中心县城以上区域,交通便利,原料充沛;
㈣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团队精干。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等。可行性论证由项目发起单位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政策法规,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法律性文件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无规定的,投资累计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特殊情况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6%以上,达不到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四章 投资审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集中审批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的下列投资行为需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由所属企业董事会按程序审批。
㈠总投资额(含分多期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㈡总投资额(含分多期投资的累计投资额)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5%及以上;
㈢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投资;
㈣向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
㈤新设立公司(含分公司);
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
㈦购买股票、期货、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㈧以自有资金以外资产投入的投资;
㈨不符合企业自身主业范围及发展方向的投资;
㈩对企业具有决定性或长久性影响的投资。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投资均由各所属企业董事会按程序审批,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非生产性办公设备购置属于投资范畴,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权限管理。具体购置程序还须遵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本部对外投资,由投资策划部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后,按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程序流程:
拟定投资计划→寻找考察项目→组建可行性研究小组、确定项目责任人→初步论证形成文字材料→ 投资决策小组决策→专门机构规划设计论证→董事会审定→国资委核准备案→立项、实施项目
说明:
一、年初由投资策划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对集团公司的版块建设、产业布局,进行研究,拟定投资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组织寻找、考察项目。
二、项目选定后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进行初步论证,形成文字材料,报投资决策小组决策,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的策划、立项、可性行研究、论证、决策,并有一票否决权,责任人和投资决策小组意见不一致时,投资决策小组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策划部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决策,选择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论证。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后,正式立项,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投资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初审及认证。
第十九条 实施投资之前,投资单位应备齐以下资料,报集团公司投资策划部:
㈠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㈡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合作方资产评估证明资料等;
㈣项目预算方案;
㈤对外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㈥金融投资的投资方案;
㈦项目的组织结构及项目执行管理人员资历、能力等与投资有关的其他资料和重大事项说明等。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策划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提请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小组初审,分别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投资收益、项目责任人的资历及能力等提出建议,报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被否决的项目,由投资策划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申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投资策划部组织社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投资复审,对项目予以评估。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专业评估机构投资复审的内容是:审查、比较项目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审查项目的财务状况;对资产进行估值;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责任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社会专业机构建议不予投资时,项目不得再立项。
复审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进行不记名投票决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否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投资决策领导小组的决策进行审定后,签署审批意见,形成决议,集团公司投资策划部根据决议报送省国资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投资合同的订立,应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 控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要求,各投资主体第一责任人对决策投资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所决策投资项目承担经济责任。项目投资建立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投资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的策划、立项、可性行研究、论证、决策,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并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每年逐级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营情况、投资收益分析。项目责任人对投资主体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责任人在立项、可性行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领导小组有权更换项目责任人。集团公司派出到项目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和监察审计部为项目监督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核准、工程变更审查、工程资金支付审核等。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项目投资行为,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建立完整的投资档案,并在项目得到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项目投资实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以下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㈠未列入投资计划却实际发生的事项;
㈡项目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㈢投资过程中经济及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对投资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㈣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
㈤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
㈥与投资有关的诉讼事项;
㈦与其他投资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或突发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规划勘察、审核设计、招标施工的原则。
第三十条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原则。
第六章 退 出 机 制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应遵循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投资企业如出现以下状况,应择机退出:
㈠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调整;
㈡连续三年亏损,且扭亏无望;
㈢存在其他风险的。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股权的退出由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小组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按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小组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协助控股企业办理股权的转让或破产清算。
第七章 项目投资前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前期应提交以下文件:
㈠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规划批准文件;
㈢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㈣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
㈤安全保卫部门审批的安全预评文件;
㈥消防部门审批的消防许可证;
㈦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八章 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集团公司纪委和审计部为项目监督制度的主管部门参与项目招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㈡编制招标文件;
㈢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拉行邀请书;
㈣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㈥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㈦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㈧组建评标委员会;
㈨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㈩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招标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与中标的施工单位、中介机构订立合同。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规范的合同,报审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章 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审计人员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工程量、材料价格、工程变更等的认定。不经审计核定认可的变更,不能作为决算依据。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按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中遇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㈡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㈢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㈣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㈤参与审查并确认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
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㈦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安排资金,并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建设资金统一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定、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支付。
第十一章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和质量督部门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对项目的投资、实施情况写出报告,上报集团;审计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审计报告。集团公司定期公示项目建设的审计结果。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投资单位的领导责任。项目连续三年亏损或单年亏损超过净资产的30%的,免除项目责任人职务,并按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法》及《经济法》相关条款追究项目责任人及投资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决策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责任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相关手续,对超过规定时间一周以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建设和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投资项目的立即撤换项目责任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超预算建设的应进行专题审计,超预算10%以上的应立即停工,报经集团公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工,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超预算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要依法追究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未按工期完成的项目,除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同时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超期一个月要扣发项目负责人一个月的工资,超三个月扣半年的工资,超期半年考虑撤换项目负责人或重新论证项目。因此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的投资项目,要责令及时纠正,重新招投标,给予责任人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对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投资项目资金失控的,免除项目责任人的职务并要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项目主管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策划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