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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粮油集团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衔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4、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5、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6、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8、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 列 报
1、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2、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第三章 新旧科目调整
(一)资产类科目
1、新准则设置的“库存现金(1001)”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2、新准则设置的“银行存款(1002)”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3、新准则设置的 “其他货币资金(1012)”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基本相同。
4、新准则增设“交易性金融资产(110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以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科目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转换时,应对“短期投资”科目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账面期末余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5、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102)”科目
6、新准则设置的 “应收票据(1121)”科目,核算内容与旧制度基本相同。转换时,应注意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并在期末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特别登记。
7、新准则设置的“应收股利(1131)”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8、新准则设置的“应收利息(1132)”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取的利息。调账时,将原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核算的属于应收利息的余额调入“应收利息”科目。
9、新准则设置的“应收账款(1122)”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10、新准则设置的“期货保证金(1226)”科目与旧制度设置的“期货保证金(1132)”科目不同。结转时,“期货保证金”中的交易性资金转入“衍生工具(3101)”、“套期工具(3201)”等核算;浮动盈亏差异调整留存收益。
11、新准则设置的“其他应收款(1221)”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12、新准则设置的 “备用金(1225)”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13、新准则设置的“坏账准备(1231)”科目与旧制度核算相同,直接转结。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6701)”,贷记“坏账准备(1231)”。
14、新准则设置的“预付账款(1123)”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记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并于期末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15、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1161)”科目,旧制度的“应收补贴款(1161)”期末余额转入新准则设置的“其他应收款(1221)”科目。
16、新准则取消了旧制度的“待摊费用(1301)”科目,将旧制度的“待摊费用(1301)”期末余额转入“预付账款(1123)”科目。
17、新准则设置的“材料采购(1401)” “发出商品(1406)”、“商品进销差价(1407)”、“委托加工物资(1408)” 、“受托代销商品(1321)”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18、新准则设置的“原材料(1403)”、“库存商品(1405)”科目与旧制度有所不同,结转时:
(1)将旧制度被套期保值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转入“被套期项目(3202)”科目核算。
(2)非套期保值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直接结转。
19、新准则设置的“辅助材料(1415)”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20、新准则设置的“包装物(1412)” 、“低值易耗品(1413)” 和“自制半成品(1410)”科目与旧制度的“包装物(1221)”、“低值易耗品(1231)” “自制半成品(1241)”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21、新准则设置的“存货跌价准备(1471)”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结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6701)”,贷记“存货跌价准备(1471)”。
22、新准则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91)”科目,将期末余额按公允价值(折现后)确认收入,分别计入长期应收款、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费等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401)”,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91)”,同时借记“
长期应收款(1531)”,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001)”、“未实现融资收益(1532)”、“应交税费(2221)”等科目。
23、新准则取消了旧制度的“待摊费用(1301)”科目,将旧制度的“待摊费用(1301)”期末余额转入新准则设置的“预付账款(1123)”科目。
24、新准则设置的“长期股权投资(1511)”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转换时:
(1)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的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5、新准则设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512)”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基本相同,直接结转。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6701)”,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512)”,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26、新准则取消了“委托贷款(1431)”和“长期债权投资(1402)”科目,将“委托贷款(1431)”和“长期债权投资(1402)”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持有至到期投资(1501)”科目核算。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1501)”科目可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27、新准则设置的“固定资产(1601)” “累计折旧(1602)”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28、新准则设置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03)”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但固定资产减值计提后以后不可转回。
30、新准则设置的“工程物资(1605)”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本科目核算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新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1608)”科目,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工程物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执行新准则以后期计提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6701)--工程物资”,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1608)”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工程物资”项目应以扣除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工程物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列示。
31、新准则设置的“在建工程(1604)”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32、新准则设置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607)”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结转。转换后,对按工程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33、新准则设置的“固定资产清理(1606)”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34、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152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对于需从固定资产中出租的建筑物和无形资产中出租的土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要经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将固定资产中出租的建筑物和无形资产中出租的土地按账面原值直接转结本科目核算。
37、新准则设置的“无形资产(1701)”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转结。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38、新准则增设“累计摊销(1702)”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6602)”、“其他业务成本(6402)”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39、新准则设置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703)”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基本相同,直接结转,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6701),贷记本科目,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40、新准则增设“商誉(1711)”和“商誉减值准备(1712)”科目。“商誉”核算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时,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41、新准则设置的“未实现融资收益(1532)”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直接结转。
42、新准则设置的“长期待摊费用(1801)”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相同,直接转结。
43、新准则增设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811)”科目。
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在首次执行日,必须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留存收益。
44、新准则设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901)”科目;企业的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科目
1、新准则设置的“短期借款(2001)”、“应付票据(2201)”、“应付账款(2202)” 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对于票据贴现形成的短期借款也在“短期借款(2001)”科目中核算。
2、新准则设置的科目“预收账款(2203)”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3、新准则增设了“交易性金融负债(2101)” 科目。
本科目核算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4、新准则增设了“应付职工薪酬(2211)”科目,取消了旧制度的“应付工资(2151)”、“应付福利费(2153)”科目,并将其余额直接转结至“应付职工薪酬(2211)”科目。
本科目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作为“应付职工薪酬(2211)”中的“辞退福利”,并调整留存收益。
5、新准则设置的“应交税费(2221)”科目与旧制度的“应交税金(2171)”科目核算基本相同。
本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取消了旧制度“其他应交款(2176)”科目。将旧制度“其他应交款(2176)”(不包括为职工支付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和“应交税金(2171)”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转结至“应交税费(2221)”科目。
6、新准则增设了“应付利息(2231)”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7、新准则设置的“应付股利(2232)”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直接结转。
8、新准则设置的“其他应付款(2241)”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有所不同:
(1)将旧制度其他应付款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期末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2211)”中核算。
(2)除(1)外直接结转。
9、新准则设置的“受托代销商品款(2314)”与旧制度的“代销商品款(2141)”科目基本一致,直接结转。
10、新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2191)”科目,将其余额直接转结至新准则设置的“其他应付款(2241)”科目中核算。
11、新准则增设了“递延收益(2401)”科目。
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2、新准则设置的“长期借款(2501)”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转入应付利息中核算,其他直接结转。
13、新准则中的“应付债券(2502)与旧制度核算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14、新准则设置的“长期应付款(2701)”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15、新准则设置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702)”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直接结转。
16、新准则设置的“专项应付款(2711)”科目与旧制度核算有所不同,
(1)将旧制度专项应付款中的政府补助转结至新准则的“递延收益(2401)”科目中核算。
(2)除(1)外直接结转。
17、新准则设置的“预计负债(2801)”科目与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结转。
18、新准则增设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901)”科目,取消了旧制度“递延税款(234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19、新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2201)”科目。
(三)共同类
1、新准则增设了 “衍生工具(310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并按照衍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2、新准则增设了“套期工具(320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可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新准则增设了“被套期项目(3202)”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权益类科目
1、新准则设置的 “实收资本(股本)(4001)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结。
2、新准则设置的“资本公积(4002)”科目较旧制度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但明细减少,分“资本(股本)溢价(400201)”和“其他资本公积(400202)”。转换时,除“资本(股本)溢价”直接转入外,其他明细合并转“其他资本公积”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资本公积”下设置其他明细。
3、新准则设置的“盈余公积(4101)”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科目,“法定公益金”余额转入任意盈余公积,外资企业的“储备基金(41010201)”、“企业发展基金(41010202)”、“利润归还投资(41010203)”在任意盈余公积(410102)下核算。
4、新准则设置的“本年利润(4103)”取消补贴收入、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货损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了“主营业务收入(410301)”、“主营业务成本(410302)”、“资产减值损失(410306)”、“其他业务收入(410303)”、“其他业务成本(410304)”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1031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6403)”,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410313)”,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410312)”。本科目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新准则设置的“利润分配(4104)”科目较旧制度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直接结转。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其他明细科目无余额。
6、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4201)”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五)成本类科目
1、新准则设置的“生产成本(5001)”科目与旧制度“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换时,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余额分别转至“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2、新准则取消了“工程成本(4103)”科目,增设了“劳务成本(52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同时本科目核算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建造合同发生的外委成本、自制成本等。
3、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5301)”科目, 本科目核算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研究开发项目,按“费用化支出(53010101)”与“资本化支出(53010102)”进行明细核算。
4、新准则设置“工程施工(5401)”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5、新准则设置的“制造费用(5101)”科目与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换。
6、新准则设置的“工程结算(5402)”科目,本科目核算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应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六)损益类科目
1、新准则设置“主营业务收入(6001)”科目,核算内容与旧制度相同,因无余额,直接转换。
2、新准则设置的“其他业务收入(6051)”科目与旧制度相同。年末无余额,直接转换。
3、新准则增设的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101)”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应计入当期损益利得或损失。
本科目应当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4、新准则设置的“投资收益(6111)”科目与旧制度有所不同,本科目核算:
(1)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2)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611103)”、“交易性金融负债(61110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11105)”实现的损益;
(3)“期货损益(611106)”也在本科目核算。
5、新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具体核算转入“营业外收入(6301)”科目中的“补贴收入(630104)”。
6、新准则设置的“营业外收入(6301)” 科目,核算内容与旧制度基本相同,增加了“补贴收入”等明细。
7、新准则设置的“主营业务成本(6401)”科目,核算内容与旧制度相同,直接转换。
8、新准则取消了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增设了“营业税金及附加(6403)”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内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6403)”科目核算,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通过此科目核算,不再在其他业务支出核算。
9、新准则取消了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增设了“其他业务成本(6402)” 科目,“其他业务成本(6402)”科目核算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10、新准则取消“营业费用”,增设“销售费用(6601)”科目,但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直接转换。
11、新准则设置的“管理费用(6602)”科目与旧制度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增加“大修理费用(660234)”等。
12、新准则设置的“财务费用(6603)”科目与旧制度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13、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6701)”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4、新准则设置的“营业外支出(6711)”科目取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明细,其他明细基本与旧制度相同。
15、新准则取消了“所得税”科目,增设了“所得税费用(6801)”科目,计提方式和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由以前的纳税影响法和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6、新准则设置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901)”科目与旧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