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3 浏览次数:6177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集团公司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住勤补助、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市内办事交通费以及零星杂支。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规定
  ㈠ 日常性出差:各职能部门日常性出差,其差旅费用开支原则上设定上限,限额内实报实销。
  1、住宿费开支标准:

项    目

公司领导

其他人员

省内外一般地区

200

100

直辖市、省会城市

300

150

特殊地区

400

200

       注:特殊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天津、青岛、大连、重庆。

出差人员不同地区报销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一个人单独出差可按上述标准的150%计算标准。
  2、住勤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5元,省外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40元(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每人每天的住勤补助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执行。
  3、车船费:员工市内出差,乘公共汽车的费用据实报销,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需注明事由,并有办公室未派车的证明,一个星期以内报财务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的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职工市外出差,往返交通费按所达地区现行票价实报实销,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和轮船一至二等船舱须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交通补贴按出差的自然天数包干使用。一般地区30元/天,特殊地区40元/天,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此项包干补贴。
  5、零星杂费:如车船票订购费、长途电话费等,经审核审批后,据实凭据报销。
  ㈡ 外出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凡已收取会务费的不再领取补助,其他费用按会议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实报实销。
  ㈢ 驻外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的补助参照《派出人员管理工作意见》执行。
  ㈣ 培训学习: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委派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一个月以上的的人员,往返交通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费用(生活费除外)按培训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实报实销。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40元,寒暑假期间不发。
  ㈤ 邀请:由接待方邀请的出差人员,各项费用已由对方负担,不再领取补助。
  第三条 奖励及处罚
  ㈠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㈡ 集团公司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㈢ 出差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各种业务招待、公关等费用,单独列支,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报销,不得列入差旅费。
  第四条 出差审批程序
  省内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报分管经理批准执行;省外出差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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